吉林高法通報兩起涉農犯罪典型案例 私印包裝袋灌裝假種子被罰16

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非法占用農地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案件共計308件,審結300件 。2015年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受理上述案件99件,審結59件 。昨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以“打擊涉農犯罪、保春耕促生產”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省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張太范介紹了專項活動部署情況,并通報了兩起涉農犯罪典型案例 。
案件1:村主任唆使村民 暴力干擾生產
2002年,李某與某縣某鎮某村簽訂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455.1公頃,承包年限20年 。2005年,鄒某杰與該村簽訂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121公頃,承包年限45年 。2013年李某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承包合同效力,經一審法院判決李某與村委會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書有效,村委會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2014年經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村委會上訴,維持原判 。村委會主任盛某平對兩級法院裁判結果不服,遂對承包人李某、鄒某杰產生不滿 。于2014年4月期間,向村民宣稱,要將承包給李某、鄒某杰的草原要回,另承包給其他村民 。同年5月,村委會主任盛某平、該村二社主任李某國以不讓在承包的草原上建馬圍欄為由,先后兩次指使他人將村民劉某國建在鄒某杰承包的草原上的養馬圍欄強行拆除,致使劉某國飼養的一匹母馬走失,經當地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母馬估價為8000元,鐵絲估價為36元,共計8036元 。同年8月,村委會主任盛某平又指使丁某剛、丁某峰、從某鋒、信某華,用斧頭、錘子將李某正在采草的兩臺采草機、四輪車等機器設備砸壞,經當地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被砸機器設備損失價值1601元 。
法院認為盛某平、李某國、丁某剛、丁某峰、從某鋒、信某華破壞養馬圍欄,毀壞機器設備,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綜合全案情況判處盛某平有期徒刑二年 。判處李某國有期徒刑一年 。判處丁某剛有期徒刑七個月 。判處丁某峰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一年 。判處從某鋒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判處信某華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
案件2:印制包裝袋 灌裝假種子銷售
2013年,鄒某分別與孫某玲、趙某(另案處理)在某市合開種子商店和化肥種子銷售大廳 。同年11月,該種子商店和化肥種子銷售大廳分別與某市某公司簽訂購銷協議,以便購買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 。因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價格偏高,為獲得更大利益,鄒某與孫某玲、趙某協商后,決定以價格低的先玉335玉米種子灌裝在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包裝的方法獲取高額利潤 。2014年正月期間,鄒某印制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包裝袋各1.5萬個以及假標簽1萬個 。同年3月,鄒某租車到吉林省四平市某區某玉米種子基地,以每斤2元錢的價格購買先玉335玉米種子1.7萬斤,并進行灌裝 。隨后,鄒某將用先玉335玉米種子灌裝好的假冒科泰818、科泰6玉米種子2200袋運回所在城市交給孫某玲和趙某進行銷售,獲利160874元 。
鄒某、孫某玲的銷售行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鄒某起主要作用,系該案主犯 。孫某起次要作用,系該案從犯 。最終,鄒某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 。孫某玲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
我省嚴打涉農犯罪
【吉林高法通報兩起涉農犯罪典型案例 私印包裝袋灌裝假種子被罰16】昨日,采訪人員獲悉,我省自4月1日至5月30日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打擊涉農犯罪、保春耕促生產”專項活動 。在此次專項活動中,全省各級法院重點針對審理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以及涉春耕生產的非法經營犯罪、破壞生產經營犯罪和盜竊、破壞農電設施犯罪、盜竊農民春耕生產物資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等侵害廣大農民利益的犯罪案件,進行重點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