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 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二 )


在目前提交三次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應當在結婚登記前 , 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 , 或者人民法院 , 哀求撤銷該婚姻 。
那這條規定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有什么不同呢?
對此 , 律師王坤表示 , 婚姻法只規定了婚姻在受脅迫的情況下 , 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 但從司法實踐來看 , 應該有另一種情況可以答應撤銷婚姻 。
律師 王坤:另外一種更重要的情形就是欺詐 , 這次將隱瞞自身的重大疾病 , 這樣的一個欺詐行為 , 明確地在草案當中規定 , 可以去撤銷婚姻 , 既是法律邏輯所需要的 , 同時也是實踐當中需要的 。
那規定必須告知配偶自身的重大疾病 , 是否侵害了患者的隱私權呢?
王坤認為 , 配偶屬于小范圍內的特定人員 , 和隱私權的廣泛擴散情況不同 , 同時 , 告知行為發生在領結婚證這樣的特定時刻 , 也不符合隱私權直接造成侵害的問題 。
律師 王坤:更重要的是 , 當你認為存在隱私權的時候 , 你也要考慮到 , 雙方的結婚行為 , 對你 , 包括對對方 , 都會有相稱重大的影響 , 你必須要保障對方的一個基本的權利 , 所以哪怕有一些沖突 , 也要在兩者之間進行一個權衡和取舍 , 因此我認為 , 對于另外一方的知情權 , 和雙方的終身大事的關注 , 要大于所謂隱私權的一個關注 。
同時 , 王坤也表示 , 獲得了患者疾病隱私權的另外一方 , 不管雙方婚姻關系是否存續 , 都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 假如違反了這個責任 , 就涉嫌侵害患者的隱私權 , 相關部門應該針對這一問題 , 進行相應的立法 , 保障公民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