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出軌后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丈夫外遇離婚財產( 二 )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意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五、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要害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 。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楚,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輕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
一般離婚雙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解決,假如在離婚時一方給對方造成了精神損害后也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的,假如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后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內重新追究離婚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