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他(她)的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 。對于自己經濟條件很好,對方經濟條件也很好的受害人來說,較少的賠償數額根本無法滿意“撫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種嘲諷;而假如受害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依賴過錯方獲得,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必須撫養孩子,數額很少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給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 。這時,離婚損害賠償就不應僅限于精神損害賠償,還應著重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 。無論對受害人實質的補償還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
汪和生律師補充:
二、離婚賠償原則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離婚賠償標準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離婚賠償標準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離婚賠償標準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殊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究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離婚賠償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殊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離婚賠償標準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離婚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離婚賠償標準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意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離婚賠償標準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賠償標準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離婚賠償標準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汪和生律師自從業以來始終堅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業、老實守信,想客戶之所想,急客戶之所急,解客戶之所困”的執業準則 。主要致力于民商事、刑事等訴訟業務,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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