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新西蘭被控死亡威脅罪 用死來威脅挽回感情( 二 )


郭小姐稱,康某是她的初戀,分分合合長達6年,因此她才“放不下到新西蘭求復合 。”“我現在徹底對他絕望了,但我沒有想到為了這樣的人,竟搭上了自己的人生 。”郭小姐自稱懊悔不已 。
據了解,郭小姐則自去年10月8日去到新西蘭,一直處于被保釋狀態,至今在當地逗留已超過半年,歸國仍遙遙無期 。4月26日,南都采訪人員嘗試聯系康某了解相關詳情未獲回應 。
同日,南都采訪人員就該案咨詢情況新西蘭皇家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汪君尊 。她指出,“死亡威脅罪”(ThreatstoKill)是新西蘭刑法中既有罪名 。在新西蘭刑法中規定,任何人威脅謀殺或傷害他人身體,或發送含有任何“謀殺”或“傷害他人身體”等的書寫信件,都觸犯“死亡威脅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
汪君尊表示,“死亡威脅罪”屬刑事暴力行為,由控方提出公訴,原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情侶關系,并不影響立案和起訴 。當原告以受害者身份向警方報案,并提交出一些帶有威脅傾向的物證,檢方可以以該罪對被告提出指控 。
但汪君尊也指出,在起訴后,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實被告在說這些話時真有意傷人或殺人,從而定罪判刑,則仍有較大的討論空間 。“包括這些話是否是在氣憤和傷心時說出,是一時激動說了一次,還是反復說?原告是否存在夸大其辭?中英翻譯之間的語境是否有差別?如她說的‘魚死網破’本意不一定是指殺人,也可能指‘分手分得很難看’,被告除了說這些話,是否還有說其他言辭更激烈的話?這些都是控辯雙方律師需要辯論的點” 。
汪君尊表示,就算被告真有說過嚇唬言辭,法官也會根據實際上的嚴峻程度或對于受害者所受的真正影響而量刑,輕度較輕的,可能只判處罰款或監禁一周等,對于7年量刑將會非常審慎 。她認為,被告脫罪要害,需要看辯方律師如何合理解釋被告的行為,讓法官信服 。
她也提醒大眾,一般人以為說話只是“說說而已”,卻沒有想過這些話可能已構成威脅,觸犯刑法 。她提醒,人與人之間無論是什么關系,都需要注重說話分寸,三思而行 。
采寫:南都采訪人員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