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遍我國的現行法律壓根就找不到“出軌”這一概念,但沒名字不代表就沒法律可以管束這種行為 。《民法典》中同樣也沒明確提到過“出軌”這兩個字,與之相對應的法律名詞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所謂“重婚”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重復婚姻,是指在已與他人進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后再與別的異性結婚 。不過《民法典》對重婚的定義作了新的更改:如今法院在認定重婚的行為并不一定是要領取結婚證的,假如在婚外長期與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是可能構成重婚罪的 。
比如已婚的一男一女長期在婚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們身邊的朋友、同事、鄰居都認為他們從來都是與普通夫妻一樣成雙入對,那么這時法官就可以由此判斷他們在事實上已構成了重復婚姻 。重婚行為實際上已不單純只是民法領域的問題了,因為這種行為還直接觸犯到了我國刑法 。對這種行為的懲處也不是簡樸的民事處罰,而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重婚罪是可以進監獄坐牢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除了重婚罪之外還有一種婚內出軌行為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于軍人需要長年累月忍受各種艱苦條件維護祖國的和平安定,所以世界各國法律中普遍對軍人的婚姻關系有特別的保護政策 。我國在這點上也并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屬于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假如婚內出軌的行為恰好又觸犯到重婚罪或破壞軍婚罪,那么是肯定得要進監獄坐牢的 。
我在上文中提到所有婚內出軌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但并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得進監獄坐牢 。舉一個比較淺顯的例子:大家考駕照時的科目一理論考試中會告訴你故意遮擋號牌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這種違法行為還并不至于讓當事人去蹲班房,因為這種行為究竟沒像酒駕一樣直接危害到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所以這種違法行為在本質上并沒觸及到刑法 。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都是因為觸及到刑法,所以當事人才會進監獄坐牢 。除此之外的婚內出軌行為更多是由民法進行規范懲處的 。
《民法典》在本質上是對民事法律的匯總,所以《民法典》對婚內出軌行為的懲處只能是民事處罰 。在民法關系中有婚內出軌行為的一方屬于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 。當然婚姻關系中的過錯不僅限于出軌行為,有家暴行為、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也屬于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當然這些行為實際上已觸犯到了刑法) 。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在離婚時應當少分乃至不分財產 。假如存在故意隱藏婚后共同財產、轉移婚后共同財產、變賣毀損婚后共同財產、故意偽造債務等行為是完全可以讓過錯方凈身出戶的 。
今年發布的《民法典》比先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條特別的規定:在未離婚的情形下跟其他異性同居也屬于重大過錯 。過去有人認為在婚姻關系實際上已無法維持的狀態下只要自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相稱于恢復了自由身,所以有些人在離婚官司還沒判下來時就已匆匆忙忙開始了一段新戀情 。然而現在我要說的是:即使婚姻已破裂,即使感情已無法修復,那么也得等離婚之后再去發展另外一段感情,否則在打離婚官司時會對自己很不利,甚至會有因構成重婚罪而入獄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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