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的法律效力,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二 )


李鴻雁律師補充:
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中的三類效力限制
1、對夫妻間扶助義務不能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 , 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 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 。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 , 有些是無法預見的 , 若協議上沒有約定 , 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更需注重的是 , 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 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 , 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 , 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
2、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 , 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在實務中有不少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不愿要孩子 , 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 。此類約定的效力 , 不能說完全無效 。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 , 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 , 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
3、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效力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 , 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 , 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 。但是 , 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 , 只有在有證據證實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 , 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受人之托 , 忠人之事 , 盡己之責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