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 ,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 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買賣土地罪立案標準】(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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