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有這些行為,加重處罰!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 , 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典型案例 。 為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 , 《解釋》列出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 。
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的主要營養物質來源 , 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 。 為此 , 《解釋》規定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 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 , 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
一些中小學校園周邊是“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 。 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 , 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 。 同時 , 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 。 對此 , 《解釋》規定 ,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 , 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
近年來 , 一些不良商家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 , 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 , 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 , 牟取暴利 。 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 , 犯罪性質惡劣 , 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 對此 , 《解釋》規定: 實施此類犯罪 , 符合詐騙罪規定的 , 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 , 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罪行的 , 依照處罰較重的罪行定罪處罰 。
【規定|有這些行為,加重處罰!】文: 健康報采訪人員 高艷坤
編輯:管仲瑤
審核:徐秉楠 閆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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