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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么權利】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5、有辯論的權利 。6、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7、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8、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鑒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等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 , 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 請求調解 , 提起上訴 , 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 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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