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
【離婚程序如何辦理】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 , 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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