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有什么區別

有的公眾可能對于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的區別有所混淆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 , 處無期徒刑 。
教唆,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
二者的區別在于,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 , 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行為表現 , 其罪名和法定刑取決于教唆的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脅從他人犯罪的 , 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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