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在構成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 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租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 , 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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