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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 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第二百一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判死刑后多久執行】(三)罪犯正在懷孕 。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 , 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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