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系人的保護范圍

【利害關系人的保護范圍】利害關系人的保護范圍:在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對非行政相對人所主張的相鄰權、競爭權、環境權的保護機制,一般有兩種,一是行政機關主動考慮相關因素后,理性的作出決定,另外就是為行政機關設定一定的義務 , 用義務來保障權利的實現 。第一種機制存在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高度的理性 , 能自覺地、主動地避免錯誤的發生,但社會常識告訴我們,這只能是美好的愿望 。而第二種機制則是理性社會的通常手段,以可能出現錯誤為前提,為行政機關設定義務的機制,而告知、聽證制度就是為行政機關設定預防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