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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果】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適用對象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法律后果是:終身沒有以下的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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