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是指戶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或生活在該組織 , 而對該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人 。二、根據上述定義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即以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有戶籍,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為補充原則 。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 。戶籍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檔案文書記載 , 具有較強的法定性,是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重要條件之一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
【什么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四、有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經營權,并生產生活在該組織內的 , 應被認定具有資格,應當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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