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人員最長不能超過多久】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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