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部門中的吃國家供應糧和以燒煤炭為主的職工,均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 。
2、對于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凡是工資加年終分紅高于國營企業同類人員的,不給補貼;凡是低于或者與國營企業同類人員持平的,根據本單位的經濟能力,可酌情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于同類國營企業人員標準 , 但虧損的單位可以不補貼 。
3、合同工、臨時工和試用人員,從糧煤提價之日算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個月以上的,按本規定標準發給補貼,直發到辭退為止 。工作不滿1個月的不予補貼 。
4、下放勞動鍛煉干部、參加學習職工和休養的職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給予補貼 。
5、在農村工作的國家職工及其家屬(非農業戶) , 家庭生活費用依靠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供養的,并按國家統購價格從當地生產隊購買糧食的 。
【職工生活補貼標準】6、在上述范圍內行政十四級和相當于這一級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總收入平均在20元以內的給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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