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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怎樣確定】(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 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
另外,以下兩種情形 , 當事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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