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后多少個月執行

一般六個月后執行,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
【法律依據】
【申請強制執行后多少個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 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