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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 。
【婚姻的效力怎么認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 , 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 應當補辦登記 。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權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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