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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答復中明確:《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
行為表現上,可以是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系,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
教育部指的是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并非指不能坐最后一排!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咨詢,教育部還有哪些答復呢?
【教育部回復 不得故意安排學生坐最后一排是真的嗎?】問第10條規定了停課或者停學的教育懲戒措施,這兩種措施有何區別?答
答復:《規則》第十條所指的停課和停學在程度上是有輕重之分的,停學重于停課 。一般情況下停止上課的時間不超過一天,或者某幾天的某個時間段、某個課程停止上課,是停課;而停止上課的時間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屬于停學 。
問: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該校的學籍嗎?該生不能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職業學校讀書了?
答:《規則》所指“開除學籍”,是對高中階段學生可以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其學籍仍保留在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中,但學生和學校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關系 。
轉學不是一種權利,開除學籍后不存在轉學的情況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后,學生是否可到其他學校繼續接受教育,需要看相關學校的要求和意愿 。
此外,被開除學籍的高中階段學生,如經過自學達到高中畢業同等學力,仍可以以社會考生身份參加高考,經高等學校錄取后,還可以取得高等學校的學籍 。
問:第10條規定了停課或者停學的教育懲戒措施,這兩種措施有何區別?
答:《規則》第十條所指的停課和停學在程度上是有輕重之分的,停學重于停課 。一般情況下停止上課的時間不超過一天,或者某幾天的某個時間段、某個課程停止上課,是停課;而停止上課的時間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屬于停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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