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和普通交通事故賠償一樣嗎 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和普通交通事故賠償一樣嗎 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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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
我們在進行駕駛的過程中,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導致出現交通肇事的行為,如果我們在交通事故之后再進行了逃逸,那么這個賠償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
【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和普通交通事故賠償一樣嗎 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 。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 。后續治療費是
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 。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
(二)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
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
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
費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
(三)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
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
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
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 。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
(四)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
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 。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
的合理性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
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
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
(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
(七)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
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
二、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1、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對肇事者在事發后未逃逸,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情節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法律準繩的訴訟原則 。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適用于所有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應如此,并沒有不適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適用例外的特別規定 。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為自首認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因此,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認定為自首,是嚴格法律辦事,公正執法,正確適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是對所有交通肇事者規定的應盡義務,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數肇事者并不構成犯罪 。《刑法》所規定的自首,是對所有的犯罪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雖是交通肇事行為結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 。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構成犯罪,有些后果不嚴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處理 。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應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應盡法定的告知義務的約束,這種義務并非刑法上規定的自首情節,對此,不認定為自首是恰當的 。這種告知義務,是對一般交通事故而言 。只要出現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及時得到處理,也是一種社會公德的體現 。對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發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按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不適用刑法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種罪名,在刑法理論和刑法的規定中,就不存在告知義務,只存在自首情節,也只有自首情節,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告知義務,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規定 。不能將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兩者混淆,以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否定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為的認定和對《刑法》所規定的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條件的適用 。
3、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情節,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具體體現,也是對肇事者公正處罰的具體體現,防止剝奪犯罪人所享有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權利 。正確認定自首情節,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情節的規定,防止法官意志的隨意性,是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具體體現 。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
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 。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 。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 。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執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