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 。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
【如何建立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 , 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