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人行道未停車讓行 人行車道不停車讓行


2019人行道未停車讓行 人行車道不停車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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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人行道未停車讓行
機動車和行人相比,行人肯定是處理弱勢方的,所以機動車在人行馬線前,應該進行減速并且對行人進行禮讓,先讓行人通過,機動車再通過,這是最文明的一種做法,那么人行道未停車讓行怎么處理?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
一、人行道未停車讓行
機動車不禮讓行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在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右轉彎的車輛往往不避讓通過路口的行人;二是在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路段,遇行人通過斑馬線時,很多機動車不主動減速、停車讓行 。
行車遇到斑馬線的時候要提前減速 。如果斑馬線是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那么無論是行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必須按照信號燈指示通行 。如果“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按照規定將予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如果行人不按規定通行,發生違法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
北京“駕考”新增機動車禮讓行人
北京駕駛員考試增加機動車禮讓行人的內容,在理論以及實際路考中,都將有所體現,其中,科目三交通禮儀培訓中,地方題庫中將增加50道涉及避讓行人禮儀的內容,對初學駕駛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不主動避讓行人、非機動車通行等行為的,評判為不合格 。
非機動車、行人須按燈通行
交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依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處罰,并按規定記3分 。
二、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駕駛員是否承擔則責任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
【2019人行道未停車讓行 人行車道不停車讓行】是否屬于緊急避險并不是由駕駛員隨心所欲的認定,它必須符合以下3個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的并且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損失 。需要注明的是,從因果關系看,若駕駛員所避免的危險恰恰是他本人不當行為所引起的,則不能構成緊急避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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