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超出勞動爭議訴訴訟仲裁時效,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最好不要超過仲裁時效,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 這樣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還可能因此得不到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超過仲裁時效的后果】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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