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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押車輛期限有多長時間
在遇到現場事故需要鑒定等情況時 , 交警可以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 。但是扣車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 并不能因此無限期扣押他人財物 。那么 , 交警扣押車輛期限有多長時間呢?接下來 , 就讓小編為大家詳細地進行說明 , 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
交警扣押車輛期限有多長時間呢
現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為了收集證據 , 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 除此之外 ,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而且 , 在檢驗、鑒定結束后五日內就應當發還給當事人 。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 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但是應當妥善保管 , 以備核查 。
2、關于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 需要延期的 , 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 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 , 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 , 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3、檢驗、鑒定完成后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 , 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相關知識:強行扣留車輛能構成什么罪
對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非法扣留與經濟糾紛無關的第三者所有的機動車輛的行為 ,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處 , 堅決制止;對行為人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 所扣車輛應當無條件返還給所有人或使用人 。
一、對于正在行駛的車輛無理攔截或者強行登車實施扣押 , 情節輕微 ,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對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經公安機關責令繼續實施扣押的 ,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破壞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
二、采取欺騙手段 , 乘人不備扣押他人車輛 , 情節輕微 ,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對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公安機關責令拒不返還所扣車輛的 ,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 。
三、以暴力、脅迫方法扣押他人車輛的 ,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
四、非法扣押他人車輛并進行敲詐勒索的 ,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
除上述處罰外 , 對被扣車輛造成損毀的 , 由非法扣留者負責賠償 。
此類案件接到報案 , 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刑偵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巡邏警察都應當及時受理 , 然后根據案件情況 , 移交主管部門管轄 。以上所列情形 , 經公安機關責令 , 能及時返還車輛 , 賠償損失的 , 可以根據情節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
【交警扣押車輛期限有多長時間 交警扣押車輛期限多久】交通事故發生后 ,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以收集證據 , 并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但是除此之外 ,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 在檢驗、鑒定結束后五日內就應當發還給當事人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 , 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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