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 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了怎么拿出來


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 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了怎么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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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公安機關接警以后,需要及時派交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能有的為了必要會進行扣車 。那么,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
對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的處理主要是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出于查清事故事實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權力扣留肇事車輛的,但是必須按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不得扣留所載貨物 。
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交警扣留肇事車輛一般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較嚴重的情形,由于需要對車輛性能等做檢驗、鑒定,因此需要對肇事車輛暫時扣留,等鑒定結果做出后做出責任劃分 。因此,交警是有權扣留車輛的,只是必須按照程序來扣留,另外,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應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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