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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的七個基本類別 。
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 。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不僅限于此范圍 。
因為《民法通則》第123條實際上是把所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都納入了該條的規范,比如地下隧道、水下作業等行業 。所以對于七大基本類別以外的高風險作業,也會出現高風險作業造成傷害的問題 。
【有哪些是危險作業的行為】第三,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高度危險作業,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六個因素:
1、該行為是否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
2、該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否非常大;
3.通過合理的注意可以避免危險嗎?
4、該行為是否為常見操作;
5.就實施地點而言,該行為是否不當;
6、行為對公眾的價值 。
以上解釋了哪些是危險作業的行為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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