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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過期
多人對于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其實并不陌生,他們都知道訴訟時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必須要在這個期間內進行起訴,否則的話自己的權益就受不到有效地保障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訴訟時效過期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過期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 。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 。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 。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對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 。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理由是:
(1)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
三、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處理
發生事故后,要經交警部門調查,再確定是否屬于肇事逃逸 。在確定屬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逃逸的駕駛員要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
對肇事者的處罰是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同時對其機動車駕駛證扣12分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會終身吊銷駕駛執照,司機還會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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