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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條件
(一)凡具有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下崗失業人員 。指原國有(含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
2.大齡失業人員 。指城鎮戶籍(原則上按戶口簿首頁住址為準,下同)及城鎮常住人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且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 。
3.殘疾失業人員 。指城鎮戶籍及城鎮常住人員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失業人員 。
4.零就業家庭成員 。指經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
5.低保失業人員 。指城鎮戶籍及城鎮常住人員中,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 。
6.失地農民 。指依法被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實施統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農民 。
7.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 。離校2年及以上未就業(從未有過就業經歷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包括??啤⒈究坪脱芯可?。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
2.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并已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法定登記手續,在其他單位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合伙人)、監事、理事或負責人等職務的;
3.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有穩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
(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采取“部門信息共享 實地核查審驗 勞動者書面承諾”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相關信息予以核實 。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解決 。
二、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人員,可向常住地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或通過吉林智慧人社網上辦事大廳、吉林就業創業網、手機APP、微信小程序等平臺在線辦理申請,填寫《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城鎮居住證明) 。此外,不同類別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其它可證明下崗失業人員身份的相關憑證;
2.殘疾失業人員:提供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低保失業人員: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4.失地農民:提供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協議書或相關證明 。
5.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等證明材料 。
(二)初審公示 ?;鶎庸簿蜆I服務平臺受理后,要由專職人員對認定表填寫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予以查驗后,在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就業援助管理—就業困難人定申請”模塊中錄入相關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轄區內公示3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簽署初步意見加蓋電子印章后匯總上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認定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請人 。
(三)復核認定 ??h(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復核審驗,經復審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就業援助管理—就業困難人員審核”模塊中進行審核認定,在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就業創業證》錄入就業困難人員類別、認定機構和經辦人 。復審未通過的,在認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統中退回并由初審的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及時告知申請人 。
(四)辦結時限 。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和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三、退出機制
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在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就業援助管理—就業困難人員注銷”模塊中記載相關情況 。
(一)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
(三)入學、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獾模?br />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五)本人申請退出援助或終止就業要求、半年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3次以上的;
(六)經查實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或弄虛作假,騙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的;
(七)失業登記被注銷的其他情形 。
四、管理服務
(一)建立實名制數據庫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基層服務平臺作用,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入戶調查摸底,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人員底數 。依托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全面記錄就業困難人員基本信息、求職意愿、服務需求、幫扶次數、政策享受等基本情況,做到一人一冊 。要實現對信息數據的動態維護,及時更新,確保信息數據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
(二)實施精準分類幫扶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根據每一位就業困難人員的需求和特點,研究制定個性化援助方案,綜合運用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實施“一人一策”重點幫扶 。對具有市場就業能力的,至少提供3個崗位信息;對缺乏就業技能的,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創業意愿的,主動提供創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對難以實現市場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 。
(三)強化全程跟蹤服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托全省就業信息管理系統,積極推進失業登記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等相關業務協同辦理 。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要積極主動提供就業援助服務,幫助其盡快實現就業,幫助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對再次失業的,按規定重新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及時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幫扶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就業援助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制度,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就業援助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
(二)提升服務能力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就業援助政策業務培訓,全面提升窗口和基層平臺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和水平,確保具體實施就業幫扶的基層工作人員政策精通、業務熟練,以便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就業服務 。
(三)強化考核監督 。各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審核認定工作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工作的督導檢查 。對在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對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不符合認定條件或享受就業創業補貼的,應立即取消認定,追回相應款項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
(四)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就業援助政策工作宣傳,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享受率 。要及時宣傳報道就業援助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和亮點成效,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良好氛圍 。
六、其他事宜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操作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7〕80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下發前,已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繼續保留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
【吉林省關于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幫扶工作的通知】附件: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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