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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扣押車輛的期限是多長
如果車輛有違法行為 , 或者出現交通事故 , 交警需要對車輛進行勘查、鑒定的 , 是有權利扣押車輛的 。但是扣押車輛是有期限的 , 那么 , 交警隊扣押車輛的期限是多長呢?今天 , 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 ,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一、交警隊扣押車輛的期限是多長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 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但是應當妥善保管 , 以備核查 。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0日 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 , 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 , 10日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 , 應當當場出具憑證 , 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
二、交警隊立案后什么時候可提車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 , 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 , 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 , 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
交警隊立案后最長30日可以取車 。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交警隊扣押車輛最長多少天 交警隊扣押車輛的期限是多長】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交警隊立案后最長30日當事人可以取車 。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 , 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 , 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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