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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慶網約車新政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 , 網約車模式已經很成熟 , 并且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通網絡來進行約車模式 。在重慶 , 網約車也是非常流行 , 但很多人對于重慶網約車新政不了解 , 為此 , 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 ,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9號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長 黃奇帆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 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 , 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 , 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 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 , 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 , 整合供需信息 , 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 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 , 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 ,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 , 有序發展網約車 。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網約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 建立協作機制 , 解決網約車管理重大問題 。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
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 , 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 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 , 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 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 , 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 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 , 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 且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 ,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 , 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和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 , 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 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 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 , 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 , 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 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 , 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 , 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 , 應當由企業提供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 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
第七條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 可以延長10日 , 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 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 , 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經營范圍為網約車 , 經營區域為本市 , 經營期限為4年 。
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經營范圍為網約車 , 經營區域為所在行政區 , 經營期限為4年 。
經營期滿需要延期經營的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 , 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 。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 , 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 , 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 , 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 , 說明有關情況 , 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 , 并向社會公告 。終止經營的 , 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機動車行駛證由本市公安機關核發 , 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屬區域與擬經營區域一致;
(五)車輛具體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
第十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 ,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計稅價格應當高于同期巡游車價格 。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 其車輛行駛證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 , 并符合以下具體標準:
(一)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 , 排量在1.5T及以上 , 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 , 排量在1.8L及以上 , 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mm;
(二)新能源車輛 , 發動機功率不低于90kW , 續航里程不少于200km , 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mm;
(三)混合動力車輛 , 發動機功率不低于90kW , 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mm 。
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前款車輛標準執行 , 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車輛標準 。
根據需要 ,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
第十四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 , 應當向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屬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繳納購置稅的《稅收完稅證明》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
(五)車輛彩色照片或者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 , 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 , 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交申請的 , 除以上資料外 , 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 , 按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 , 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 , 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并明確經營區域 。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 經營區域登記為主城區;在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 經營區域登記為所在行政區域 。
辦理車輛預約出租客運登記或者變更的具體程序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
(二)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三)網約車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直接對接 。
車輛為個人所有的 , 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并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 。車輛所有人不得將車輛轉租、轉包給其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
第十七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km時強制報廢 。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km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 , 退出網約車經營 。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 , 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 , 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
第十八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 ,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 , 無吸毒記錄 , 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 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
(五)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六)申領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記錄 。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 , 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照規定考核后 , 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 , 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有效期為6年 。
具備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 , 在最近3年內連續從事運營服務 , 誠信考核等級均達到AAA級 , 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 , 經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 , 可以不經過考核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 , 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以外單一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 , 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 , 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 , 保證運營安全 , 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 , 技術狀況良好 , 安全性能可靠 , 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 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 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 ,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 , 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 ,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 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 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 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 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 , 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 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 , 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 , 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 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 , 接到乘客投訴后 , 10日內處理完畢 , 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
第二十四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 , 實行明碼標價 , 并向乘客提供經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 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 ,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 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 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 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 , 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
網約車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等方式從事定線運輸 。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 , 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 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 , 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 , 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 , 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 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 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 不得違規收費 , 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 。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 , 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 , 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發生信息泄露后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 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 , 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 , 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 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 , 不得發布危害社會的、對行業帶來負面影響的信息 , 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 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 。發現他人利用其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 , 應當立即停止傳輸 , 保存有關記錄 , 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 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 , 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
第三十二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
第三十三條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支付的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退還:
(一)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2019年重慶網約車新政 重慶網約車新政策最新消息】(二)租乘的網約車發生故障 , 乘客不再租乘的;
(三)由于網約車駕駛員原因中斷服務的 。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拒絕提供或者繼續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 , 乘客應當支付:
(一)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 , 未有其他人員監護照顧的;
(三)攜帶烈性犬只等禁止飼養的動物乘車的;
(四)在服務過程中 , 乘客有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 , 或者有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的 。
第三十五條 根據道路客運市場發展需要或者出現突發情況時 ,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網約車數量、價格等實施臨時調控 , 確保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 , 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 , 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 , 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約車投訴處理制度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 ,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 并回復投訴人 。情況復雜的 ,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 并回復投訴人 。
第三十八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 , 依法進行查處 , 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 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
第三十九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 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 , 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 , 加強行業自律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 予以警告 , 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 , 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 , 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 , 或者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責任 , 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 對車輛所有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的;
(二)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的;
(三)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沒有直接對接的;
(四)車輛為個人所有的 , 車輛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車輛轉租、轉包給其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五)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
第四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 , 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五)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的 , 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 , 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 , 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 ,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七條 被依法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 自吊銷之日起 , 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 ,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 , 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亦稱拼車、順風車) , 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 , 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屬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 其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 。
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發布合乘出行信息提供合乘服務的 ,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和合乘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市有關私人小客車合乘相關規定 。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禁止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城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 。本辦法所稱的經營區域 , 分為主城區經營區域、主城區以外僅包括單一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經營區域 。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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