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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后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
2、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
3、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并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
4、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 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
5、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
【社會救助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6、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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