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龍港市戶內家庭成員分戶落戶條件

【溫州龍港市戶內家庭成員分戶落戶條件】

溫州龍港市戶內家庭成員分戶落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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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龍港市戶內家庭成員分戶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分戶落戶:
(一)家庭成員分居數處,且具備立戶條件的,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明分戶落戶 。
(二)家庭成員居住同一地址,成員結婚而分開生活的,憑結婚證分戶落戶 。
家庭成員居住同一地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而分開生活的,有房屋產權證明的,憑市房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割證明或裁決書申請分戶;無房屋產權證明的,可憑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的分家析產協議書及社區證明、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等材料申請分戶落戶 。
夫妻之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或獨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戶
注:公民申請戶口遷移落戶龍港市范圍適用本規定 。國家、省、溫州市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自愿申請、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