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
第二十八條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 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 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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