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 , 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
再者,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 , 放棄無效 。
最后,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 。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 , 該放棄也有效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放棄繼承權的有效方式有哪些】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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