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紀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有哪些


嚴重違紀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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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跳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有哪些,嚴重違紀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參考一個案例和案例分析吧:案例回放』孫某系某百貨公司下屬某商廈的營業員 。
2、2004年5月20日,孫某在參加脫產職業培訓下課后到公司下屬的某超市購物 。
3、在購物過程中,孫某將4支圓珠筆裝入口袋,沒有付錢帶出購物區,被超市保安當場捉獲 。
4、2004年6月2日 , 百貨公司根據《員工手冊》中“職工嚴禁盜竊”的規定 , 作出了解雇孫某的決定 。
5、孫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對其處罰太重,因此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公司解除“嚴重違紀”該如何界定的決定 。
6、『案例分析』這個案例確實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第一個焦點集中在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無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 這兩者缺一不可 。
【嚴重違紀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有哪些】7、案例中的事實依據是比較明確的:員工在超市偷拿四支圓珠筆,孫某本人也沒有否認 。
8、至于法律依據則是看用人單位依據何種法律規定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
9、第二個焦點問題,作為解除依據的《員工手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
10、正如大家所說,如果《員工手冊》是在偷竊行為發生之后方才制定的,恐不能約束孫某的行為 。
11、另外需要強調的是 , 《員工手冊》是否經過了民主程序制訂并公示 。
12、如果不符合規章制度的生效條件,則員工手冊的法律效力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
13、對于法律適用的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第二款第二項還是第三項是本案的第三個焦點 。
14、第二項是“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第三項是“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害的” 。
15、根據大家的發言 , 大多數嘉賓傾向于認為應當適用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16、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只能適用其中一條,不能同時適用,這就提醒我們HR在日常工作中要對適用哪一條款有所注意 。
17、鑒于用人單位在爭議發生后較難舉證出嚴重損害的程度和數額,故在實踐中我們一般較多的適用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
18、那么在該案中“員工手冊”規定的“職工嚴禁盜竊”是否屬于“嚴重違紀”呢?這點上大家有較大的爭議,這也是本案的第四個焦點所在 。
19、本案中 , 孫某作為營業員,盜竊本單位的物品,這種監守自盜的行為,性質是比較惡劣的,應當屬于“嚴重違紀” 。
20、這里大家需要注意表述上的差別,這里的《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是“職工嚴禁盜竊” 。
21、“嚴禁”二字不同于“不得”,一般而言 , 如果《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是“職工不得…”,則后面應進一步規定行為后果,而在此案中既然規定的是“嚴禁”,則可以不規定后續的后果,但是最好做出一個說明任何違反“嚴禁”規定的行為都被界定為“嚴重違紀” 。
22、當然 , 正如高小姐所說的那樣,結合現階段的司法實踐,員工在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最基本的忠誠義務 , 所以依照一般的的職業道德規范 , 例如孫某所在行業的基本行業規范和道德標準,也可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 這在某種程度上是“行規”在司法實踐中的參考應用 。
23、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有關勞動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于用人單位人事處分的“合理性”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之時是享有審核權的 , 如果有關規定顯失公平,則基本不會作為案件的裁決或判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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