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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章建筑的物權效力評析
違章建筑大家都比較熟悉,在生活中經常聽說哪里出現了違章建筑,對于違章建筑一般都會被相關機關所拆除 。那么,在法律上對違章建筑的物權效力評析是怎么樣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一)違章建筑依法不得取得物權法上所有權之效力
1、違章建筑取得所有權違反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關于違章建筑 對違章建筑的物權效力評析】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效力、變動要件、保護方法等只能由物權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創設” 。我國《物權法》30條明確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30條規定的合法建房指的是取得了合法的建房手續,違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權,這里所謂的合法主要是強調完成了特定的審批手續,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權利,符合規劃要求 。如果是非法建造的房屋形成的違章建筑,當然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因此,物權法定原則要求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
2、違章建筑取得所有權不符合物權公示的原則
所謂物權的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方式予以公開、使第三人能夠及時了解權變動的情況 。[8]外界通過這公示一方式足以明辨該狀況,對此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原則 。我國《物權法》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新建房屋應當辦理所有權登記 。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在實踐中適用的是登記實質主義,按照登記實質主義,不動產物權的取得、移轉、變更和廢止等,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由此,違法建筑無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所有權證,也就不能進行物權公示 。
3、違章建筑不具備物權的法律特征
依據物權法理論,一般認為物權有支配性、排他性、絕對性和可轉讓性等四大特征,同時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大權能 。我國現行《物權法》并不承認違章建筑能設立物權,建造人并不享有違章建筑所有權 。違章建筑由于其先天的違法性而不能根據物權法授予其所有權 。
(二)違章建設人對違章建筑應享有物權上占有的利益
違章建筑因為其違法在先不能取得物權,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取得所有權的效力 。違章建筑作為一種違法的建筑在被確認違法或強制拆除之前,其作為一種財產仍然客觀存在著 。違章建筑由于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具有違法性,任何人都不對該建筑物享有所有權,但不能否認客觀上存在著對違章建筑享有的占有、處分的權利,即違章建筑根據經濟學上的觀點仍具有的使用價值是不可否認的 。違章建筑的使用價值就是具備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觀存在的建筑物本身 。因此,除非建筑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不能正常使用,違章建筑依然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如遮風擋雨,合法建筑所應具備的使用功能基本都具備) 。法律可以禁止違法建筑的所有權,但不能消滅使用價值這一客觀屬性,因而違章建筑雖然違法,但并不喪失其使用價值 。這種使用價值,對違法建筑的關系人來說是一種可得利益,對違法建筑的占有就是為了能夠實現這一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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