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屬于重大事項改變 , 需要和員工協商,員工不同意續簽 , 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補償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 , 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 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
【公司勞動合同變更需要賠償嗎】第四十六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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