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修訂10月23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修訂10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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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印刷、發行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對《上海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
為什么要修訂《管理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修訂了哪些主要內容?
為什么修訂《管理辦法》?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中小學教材管理的不斷加強,對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不斷完善,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行為,結合我市實際,近日,市發展改革委、市新聞出版局和市教委修訂了《上海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本次《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結合我市中小學教材行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優化價格形成機制,完善定價程序、定價原則,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行為;同時,統籌價格管理和行業發展、財政投入和收費機制,更好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印刷、發行等各方合理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辦法》總體修訂情況是:優化了章節結構,修訂后的《辦法》共四章22條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定價范圍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教材管理實施細則》(滬教委規〔2021〕16號)有關規定,明確中小學教材是指列入我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內的教學用書及作為其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 。
二是健全定價程序 。根據《上海市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有關規定,結合生產經營成本變化,出版單位可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 。同時,明確了出版單位提出調價建議時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
三是優化作價公式 。結合國家和兄弟省市好的經驗做法,以及相關企業現行做法,優化了教材印張單價的計算公式 。
四是加強價格管理 。教材價格在一定選用周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 。各出版單位出版的中小學教材應當符合規定的幅面尺寸、版面標準,不得變相增加教材印張數量,提高教材零售價格 。
五是強化行業管理 。結合教材管理實際,增加了“教材出版和印制應執行國家標準,經審定后方可出版、發行”相關表述 。同時,為便于后期管理,進一步強調各出版單位應在每學期開學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本單位教材價格情況 。
政策全文如下:
上海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印刷、發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出版管理條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內的教學用書及作為其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 。
第三條
【上海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修訂10月23日起施行】要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內的教學用書及作為其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 。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從事本市中小學教材出版、印刷和發行的單位,以及編寫教材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
第五條
中小學教材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公布本市中小學教材印張價格、印張價格計算公式、教材零售價格計算公式,以及音像材料和電子材料的零售價格 。
教材印張價格為最高價格,各出版單位應在不超過此價格前提下,根據印張數量、發行費用,以及出版、印刷和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確定教材零售價格 。
音像材料和電子材料的零售價格為最高價格,如有配套音像材料和電子材料的,各出版單位應在不超過此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零售價格 。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中小學教材價格應以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的實際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 。
二、制定和調整中小學教材價格
第七條
教材價格在一定選用周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 。當教材生產經營企業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出版單位可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 。
出版單位提出建議時,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申請制定或調整教材價格的具體類型或品種;
申請制定或調整教材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現行教材價格和擬調整的教材價格相比的調價幅度,以及年度總銷售額和調整后的總銷售額的增減額;
申請制定或調整教材價格的成本費用情況;
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八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中小學教材印張價格,應當依法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 。
第九條
教材零售價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張價格和印張數量、封面印張價格、插頁印張價格和插頁數量,以及出版、印刷和發行環節的增值稅構成 。計算公式為:
教材零售價格=[(正文印張價格×印張數量 封面印張價格 插頁印張價格×插頁數量)]×(1 增值稅)
第十條
教材印張價格由出版環節、印刷環節和發行環節的行業平均成本費用、合理利潤兩部分構成,不含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教材的正文印張單價、封面價格、插頁單價=[出版印刷成本×(1 成本利潤率)]/(1-發行費率) 。
成本構成
出版環節成本費用由出版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生產經營成本包括稿酬費、編錄費用、校對排版費用、紙張材料費用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
印刷環節成本費用由印刷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生產經營成本包括實施綠色印刷的印刷裝訂費用(制版、上版、印刷、裝訂)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
采用租型方式出版的教材,以教材租型費(版權使用費)計入教材成本費用 。租型屬于著作權使用許可和專有出版權再授權許可的行為 。租型費由著作權使用費和版型制作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
發行環節成本費用由發行單位的經營成本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發行費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 。
利潤率
教材印張價格實行保本微利原則,利潤率為印張成本費用(不含增值稅)的5% 。
第十一條
音像材料和電子材料的成本由稿費、審讀費、原材料、版印費、包裝費、運維費、制造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
第十二條
外省直供本市的中小學教材與本市出版的教材實行同質同價 。
循環教材印張價格可在普通教材價格基礎上上浮20%執行 。
三、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各出版單位本著經濟適用原則,按照國家教材用紙技術指標的有關規定,合理選擇中小學教材用紙 。各出版單位出版的中小學教材應當符合規定的幅面尺寸、版面標準,不得變相增加教材印張數量,提高教材零售價格 。
第十四條
教材經審定后方可出版、發行 。教材出版和印制應執行國家標準,承擔本市中小學教材的出版、印刷單位應按規定全部實施綠色印刷 。
第十五條
各出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做好價格公示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前,在本單位網站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所出版的所有教材價格情況,包括教材構成、開本、印張數量、零售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出版單位應在教材版權頁中分別標明教學用書和教學材料的零售價格、印張數量等內容 。
發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中小學教材零售和售后服務等相關工作 。
第十六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時掌握成本和價格市場變動情況 。各出版單位配合做好價格管理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附件格式報送本單位教材價格情況 。
第十七條
中小學教材的成本費用要嚴格依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算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出版、發行單位收取未經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費用 。
價格主管部門在開展價格、成本費用調查時,出版、印刷、發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
第十八條
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加強本市中小學教材的質量監管工作,組織落實本市中小學教材綠色印刷工作,依法依規查處違規行為,確保學生安全高質用書 。
第十九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征訂環節的指導監督,落實本市教材征訂工作 。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各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
四、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2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