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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的措施,并不屬于交通處罰,而僅僅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但按照規定,也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后,才能采取這種措施,而不是說可以隨意扣留機動車 。那到底法律中規定哪些情形可以扣留機動車?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
一、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
二、暫扣車輛的最長期限
暫扣車輛最長不能超40天,根據《道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 。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20天 。需要暫扣延期的,要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長20天 。
【哪些行為扣留機動車 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有哪些】事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重新認定最長不超30天道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對交管部門的不服,可在接到《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重新認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維持原認定、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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