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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權扣車的情形
交警是處理交通事故、交通違章情形的主要工作人員,而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是有權對肇事車輛進行扣留的,但交警扣留事故車輛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交警有權扣車的情形?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
一、交警有權扣留車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交警有權扣車的情形 交警有權利扣車嗎】(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二、扣留機動車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
三、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 。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具體的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交警有權扣留車有哪些情形”問題進行的解,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交警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包括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駕駛證等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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