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是不必參加分割的 ,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產生,如果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律規定 。
【法律依據】
【結婚前的財產離婚歸誰】《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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