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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期限及法理根據
一、交通肇事車輛扣押
交通肇事車輛扣押只是為了做車輛技術故障鑒定 , 即事故是否為車輛自身機械部分故障造成的 , 所以一般扣押期限為7天 , 如果有特殊情況也最多不得超過10天 , 但往往交通事故受害方把肇事車輛作為財產抵押這種想法來扣押的 , 但交警隊是不會這樣做的 , 因為他們沒有這個權利 。
雙方如果協商不通的話 , 受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請車輛保全 , 作為暫扣抵押進行賠付的保障 , 這樣的話 , 肇事車輛只能在案件結束的時候才能放行 , 但是如果肇事車輛是營運車輛 , 如客車 。貨車 , 因為扣押造成的損失 , 要財產保全方 , 也就是起訴方要承擔 , 這個損失要根據具體的車型來決定 , 所以能協商解決最好
二、交通事故扣車期限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需要扣留事故車輛 , 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一般扣留的事故車輛只限于需要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等進行檢驗、鑒定 。所以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的時間也與檢驗、鑒定的結論出具的時間有關 。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之規定 ,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
結合檢驗、鑒定的時間要求 , 一般情況下 , 現場勘查五日內指派專業人員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一般在20日內完成 , 經批準可延長10日 , 也就是說 , 在需要檢驗、鑒定的情況下 , 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5日 。
當然 , 如果當事人對此鑒定結論有異議的話 , 車輛扣留的時間還可以再相應延長 。
三、交通事故扣車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 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 , 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 , 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交通事故扣車規定 交通事故扣車期限及法理根據】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 , 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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