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出于新法《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