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車輛扣留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扣留時間


交通事故后車輛扣留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扣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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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車輛扣留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扣留時間】交通事故后車輛扣留時間
當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要扣留肇事車輛來收取證據調查 。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扣留的時間是有限的,并不是一直扣留 。那么,交通事故后車輛扣留時間是多久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新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所以,因個案復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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