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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人為2人以上的 , 如果遺產屬可分性質 , 各繼承人按各自的應繼份額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 , 承擔財產義務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前所負債務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 即使遺產中的債務超過財產權利也不得推諉其償還義務 。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財產權利少于財產義務時 , 該原則對繼承人顯然不利 , 故晚期的羅馬法修改了這一原則 , 逐步變為“限定繼承” , 即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范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 , 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 。
【概括繼承人 概括繼承】2、與概括繼承相對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范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 , 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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