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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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中斷
在現實生活中 , 我們在處理一些糾紛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時效問題 , 不然就會得不償失 , 如果遇到特殊階段 , 我們可以申請法院中斷時效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中斷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中斷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 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至于這一年的起算時間 , 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 , 需要住院治療 , 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 , 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一般需要做傷殘鑒定的 , 從定殘日開始計算定殘日);受害人死亡的 , 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 , 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 , 中斷事由存續期間 , 時效不進行 , 中斷事由終止時 , 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 , 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 , 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 。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 , 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 , 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 , 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 , 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 , 調處失敗的 , 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 , 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
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 , 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權利人提出請求 , 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 , 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 。關于請求的方式 , 法律無明文規定 , 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 , 均可使用 。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 , 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 , 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
(2)義務人的同意 , 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 。義務人的同意 , 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 , 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 , 對此法律未有限制 , 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 , 均無不可 , 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 。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 , 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 , 亦發生同意的效果 , 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 , 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對人 , 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 , 對第三人為同意 , 不生同意的效果 。
(3)提起訴訟或仲裁 , 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 , 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 。訴訟之舉 , 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 , 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 。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 , 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 , 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 。但是 , 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 , 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 通說認為 , 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 , 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 , 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 , 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